急難救助金申請說明
一、救助項目:
(1)生活費補助: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醫療補助:因病或重傷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元者,致使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負擔醫療費用。
(3)喪葬補助。
二、資格限制:
(1)限本國籍人民,需有中華民國身份証及戶籍證明者。
(2)申請醫療或喪葬補助限事實發生三個月內申請;申請生活費補助限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
(逾期不予審核)
三、申請方式:
(1)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之轉介
(2)社會福利機構之轉介
(3)本會主動訪查或發現
(4)個案直接申請
四、應備文件:
(1)急難救助申請表格1份,共2頁。(自本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當年度版本)
(2)三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請向各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3)現存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及申請人之動產、不動產資料清單影本。(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
(4)上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含現存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及申請人戶口內滿16歲人口皆需附上。(請向當地國稅局申請)
(5)依補助需求應檢附資料(依個案情況而定)。(請參照申請表2檢附資料說明)
應備文件第2~4項資料應「蓋有主管單位戳章」及「不得跳頁」。
資料備齊後,為免資料遺失,請以郵局「掛號」方式郵寄申請,
並將「掛號函件執據」妥善保存,以備日後查詢。
郵寄地址:10449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12號13樓之A
收 件 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李連來公益基金會
五、申請期限:全年度。如當年度預算撥畢即停止受理申請案件。
六、申請區域:全省(含離島)
七、補助金額:
(1)補助通過與否,以及相關補助金額,由本會審核,並視個案狀況予以核定。
(2)通過審核給予補助者以一年單次為限。
(3)若本會當年度預算全數補助完畢,除經董事會同意增加預算外,不再受理案件申請。
八、補助款發放方式:
(1)一律匯入申請者郵局帳戶為主。
(2)獲得將以電話通知申請者後,寄發簽收領據單由其本人簽收寄回,等收到領據
後統一請款,待款項核下後立即將補助款匯入申請者郵局帳戶。
九、申請表格及辦法,請至本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或列印。
十、若有任何填寫資料及申請問題,請先至本會網站「常見問答」 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