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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民國八十年三月廿二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第三次修訂通過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第四次修訂通過

民國一0八年三月廿一日第五次修訂通過

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九日第六次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連德工商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一一二號十三樓。

第三條︰本會為促進工商發展以辦理獎助與研究工作探討工商問題並培育工商人才配合工商管理技術之改進為宗旨。辦理下列非營利之公益性業務︰

(一)、有關工商法令規章之獎助研究事項。

(二)、舉辦學術研討會、座談會及專題講座或辦理講習訓練活動,以探討工商問題。

(三)、發行有關工商性質及知識之書籍刊物或雜誌。

(四)、辦理海內外及兩岸工商考察及展覽,以利了解國際市場,收集商情,進行產品及管理(包括行銷)之研究改良。

(五)、關於公民營企業對工商管理或產品技術之合作研究。

(六)、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專題研究工作之獎助。

(七)、接受政府機構委由本會舉辦研究及推行工作。

(八)、設立海內外工商獎助學金,以培育優秀工商人才。

(九)、其他有關公民營企業或機構之公共利益及工商發展之獎助事項。

第四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仟萬元正,由李戴幼等人一次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二 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董事會設董事七人或九人均為榮譽職但得支會議出席費。

第七條︰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由董事會遴聘補充,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未滿任期為止。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遴聘下屆董事。

第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董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董事長因故缺席,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擔任臨時主席。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本會設置執行長一人、會計一人,必要時得增聘秘書若干人,均秉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本會得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聘請評審委員負責審查申請獎學金之案件與資料。必要時亦得設置符合本會創立目的而為之其他委員會。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須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基於事實,左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同意,並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辦理登記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變更董事。

(二)、不動產之處份或設定負擔。

(三)、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章程修訂之建議。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悉數捐贈本會所在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第 三 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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