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急難救助申請:
(1).不接受親洽本會或電話口述急難事由、陳情、索取郵寄急難救助申請表。
(2).將表格相關資料填妥並於第二頁簽章後、連同所需檢附文件一併以郵局
〝普通掛號〞信件郵寄本會即可,本會按收件日期依序查核。
(3).若通過核給急難救助金,一律採匯款方式存入申請者的郵局帳戶。
(4).凡經審核通過給予補助者,於次年1月底前依規定開立免填發之〝其他所得〞
扣繳憑單於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5).依主管機關規定依法需於本會網站上公告獲取補助者名單以茲徵信
(例:王 O 華 3,000 元 ) (不同意公告者,恕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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